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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严格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资格

发布日期:2017-02-03 16:16 来源:http://www.honri-group.com 点击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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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今后,细心的市民在购买化妆品时会发现,其外包装上标示的“生产许可证号”会有点变化。不仅如此,对于生产眼部用护肤类、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,食药监部门还将提高其准入门槛,以药品生产标准要求。



    记者从**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,至2016年底,**化妆品生产企业将陆续换发新版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,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发的企业,明年起将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。


    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,以往外包装上生产许可证号为‘卫妆准字’的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,7月1日后所生产的产品包装必须使用标注了新许可证号信息的新包装。”该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处长罗志辉说,这也就提示消费者,在明年7月1日后生产的化妆品上都将标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的相关信息。


        据介绍,该局要求企业对照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》和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》先自查再申报,然后由该局依据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结果合格后,依法办理换证手续。新版许可证号编号规则为:省、**、直辖市简称+妆+年份(4位阿拉伯数字)+流水号(4位阿拉伯数字)。


    “新证的核(换)发要求会更加严格,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、生产管理混乱、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,坚决不予换发新证,使其退出化妆品生产领域,以此保障产品质量安全。” 罗志辉举例说,对于生产眼部用护肤类、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,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,“也就说要以药品生产标准去要求这部分产品。” 


       据了解,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,自2016年起,化妆品生产企业统一核(换)发新的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,原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停止发放。取得原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化妆品生产企业,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;新办企业一律按新办法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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